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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房配電系統的設計規范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


機房電氣

8.1機房配電

8.1.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用電負荷等級及供電要求應根據機房的等級,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及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8.1.2電子信息設備供電電源質量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8.1.3供配電系統應為電子信息系統的可擴展性預留備用容量。

8.1.4戶外供電線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設。當戶外供電線路采用具有金屬外護套的電纜時,在電纜進出建筑物處應將金屬外護套接地。

8.1.5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由專用配電變壓器或專用回路供電,變壓器宜采用干式變壓器。

8.1.6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低壓配電系統不應采用TN—C系統。電子信息設備的配電應按設備要求確定。

8.1.7電子信息設備應由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不間斷電源系統應有自動和手動旁路裝置。確定不間斷電源系統的基本容量時應留有余量。不間斷電源系統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E≥1.2P(8.1.7)

式中E——不間斷電源系統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備份不間斷電源系統設備)[(kW/kV·A)];

P——電子信息設備的計算負荷[(kW/kV.A)]。

8.1.8用于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動力設備與電子信息設備的不間斷電源系統應由不同回路配電。

8.1.9電子信息設備的配電應采用專用配電箱(柜),專用配電箱(柜)應靠近用電設備安裝。

8.1.10電子信息設備專用配電箱(柜)宜配備浪涌保護器、電源監測和報警裝置,并應提供遠程通信接口。當輸出端中性線與PE線之間的電位差不能滿足電子信息設備使用要求時,宜配備隔離變壓器。

8.1.11電子信息設備的電源連接點應與其他設備的電源連接點嚴格區別,并應有明顯標識。

8.1.12A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配置后備柴油發電機系統,當市電發生故障時,后備柴油發電機應能承擔全部負荷的需要。

8.1.13后備柴油發電機的容量應包括不間斷電源系統、空調和制冷設備的基本容量及應急照明和關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負荷容量。

8.1.14并列運行的柴油發電機組并機柜,應具備自動和手動并網功能。

8。1.15柴油發電機周圍應設置檢修用照明和維修電源,電源宜由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

8.1.16市電與柴油發電機的切換應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動轉換開關。自動轉換開關檢修時,不應影響電源的切換。

8.1.17敷設在隱蔽通風空間的低壓配電線路應采用阻燃銅芯電纜,電纜應沿線槽、橋架或局部穿管敷設;當配電電纜線槽(橋架)與通信纜線線槽(橋架)并列或交叉敷設時,配電電纜線槽(橋架)應敷設在通信纜線線槽(橋架)的下方?;顒拥匕逑伦鳛榭照{靜壓箱時,電纜線槽(橋架)的布置不應阻斷氣流通路。

8.1.18配電線路的中性線截面積不應小于相線截面積;單相負荷應均勻地分配在三相線路上。

8.2照明

8.2.1主機房和輔助區一般照明的照度標準值宜符合表8.2.1的規定。

表8.2.1主機房和輔助區一般照明照度標準值

房間名稱

照度標準值

統一眩光值UGR

一般顯色指數Ra

?主機房

服務器設備區

500

22

80

網絡設備區

500

22

存儲設備區

500

22

?輔助區

進線間

300

25

監控中心

500

19

測試區

500

19

打印室

500

19

備件庫

300

228.2.2支持區和行政管理區的照度標準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有關規定執行。

8.2.3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的主要照明光源應采用高效節能熒光燈,熒光燈鎮流器的諧波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GB 17625.1的有關規定,燈具應采取分區、分組的控制措施。

8.2.4輔助區的視覺作業宜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1視覺作業不宜處在照明光源與眼睛形成的鏡面反射角上;

2輔助區宜采用發光表面積大、亮度低、光擴散性能好的燈具;

3視覺作業環境內宜采用低光澤的表面材料。

8.2.5工作區域內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勻度不應小于0.7,非工作區域內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區域內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6主機房和輔助區應設置備用照明,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間,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備用照明可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8.2.7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燈,主機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5 lx,其他區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0.5 lx。

8.2.8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不應采用0類燈具;當采用I類燈具時,燈具的供電線路應有保護線,保護線應與金屬燈具外殼做電氣連接。

8.2.9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照明線路宜穿鋼管暗敷或在吊頂內穿鋼管明敷。

8.2.10技術夾層內宜設置照明,并應采用單獨支路或專用配電箱(柜)供電。

8.3靜電防護

8.3.1主機房和輔助區的地板或地面應有靜電泄放措施和接地構造,防靜電地板、地面的表面電阻或體積電阻值應為2.5×104~1.0×109Ω,且應具有防火、環保、耐污耐磨性能。

8.3.2主機房和輔助區中不使用防靜電活動地板的房間,可鋪設防靜電地面,其靜電耗散性能應長期穩定,且不應起塵。

8.3.3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的工作臺面宜采用導靜電或靜電耗散材料,其靜電性能指標應符合本規范第8.3.1條的規定。

8.3.4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所有設備的金屬外殼、各類金屬管道、金屬線槽、建筑物金屬結構等必須進行等電位聯結并接地。

8.3.5靜電接地的連接線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化學穩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壓接。當采用導電膠與接地導體粘接時,其接觸面積不宜小于20cm2。

8.4防雷與接地

8.4.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防雷和接地設計,應滿足人身安全及電子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和《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的有關規定。

8.4.2保護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應按其中最小值確定。

8.4.3對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單獨設置接地線的電子信息設備,接地線應與其他接地線絕緣;供電線路與接地線宜同路徑敷設。

8.4.4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電子信息設備應進行等電位聯結,等電位聯結方式應根據電子信息設備易受干擾的頻率及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和規模確定,可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

8.4.5采用M型或SM混合型等電位聯結方式時,主機房應設置等電位聯結網格,網格四周應設置等電位聯結帶,并應通過等電位聯結導體將等電位聯結帶就近與接地匯流排、各類金屬管道、金屬線槽、建筑物金屬結構等進行連接。每臺電子信息設備(機柜)應采用兩根不同長度的等電位聯結導體就近與等電位聯結網格連接。

8.4.6等電位聯結網格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25mm2的銅帶或裸銅線,并應在防靜電活動地板下構成邊長為0.6~3m的矩形網格。

8.4.7等電位聯結帶、接地線和等電位聯結導體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積,應符合表8.4.7的要求。

表8.4.7等電位聯結帶、接地線和等電位聯結導體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積

?

名稱

材料

最小截面積(mm2)

等電位聯結帶

50

利用建筑內的鋼筋做接地線

50

單獨設置的接地線

25

等電位聯結導體(從等電位聯結帶至接地匯集排或至其他等電位聯結帶;

各接地匯集排之間)

16

等電位聯結導體(從機房內各金屬裝置至等電位聯結帶或接地匯集排;

從機柜至等電位聯結網格)

更新時間: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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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 機柜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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